物業(yè)管理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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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屬于正列舉式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據此,我們認為物業(yè)管理合同不應征收印花稅。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fā)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因此,建議貴公司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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